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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7116号

XX与臧泰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臧泰霖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116号原告XX,男,回族,1976年12月5日生。被告臧泰霖,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XX诉被告臧泰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庞 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