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438号
原告:王志军,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王志杰,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农安县。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志军诉被告王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军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鹤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