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美。申请执行人刘永鑫。申请执行人王坤。被执行人杨杰。被执行人司蓓。被执行人司蕾。被执行人戚风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庆美、刘永鑫、王坤与被执行人告杨杰、司蓓、司蕾、戚风芹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