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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651号

王庆美、刘永鑫等与杨杰、司蓓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庆美,刘永鑫,王坤,杨杰,司蓓,司蕾,戚风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美。申请执行人刘永鑫。申请执行人王坤。被执行人杨杰。被执行人司蓓。被执行人司蕾。被执行人戚风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庆美、刘永鑫、王坤与被执行人告杨杰、司蓓、司蕾、戚风芹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