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938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司徒有劲
代理
审判员 甄 灼 辉
代理
审判员 余 小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晓 贤梁佩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