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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938号

吴雪平与李国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938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司徒有劲

代理

审判员 甄 灼 辉

代理

审判员 余 小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晓 贤梁佩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