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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刑初133号

孟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农民。2004年因犯强奸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醉酒驾驶牌照为冀T×××××的小型汽车搭载孟令恩沿保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深州境内114公里+410米处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持超过有效期驾驶证的马某驾驶的未年检的牌照为河北T×××××的拖拉机相撞,孟令恩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孟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醉酒驾驶冀T×××××车沿保衡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保衡路114公里+410米处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持超过有效期驾驶证的马某驾驶的未年检的河北T×××××的拖拉机相撞,致乘车人孟令恩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对此事故,被告人孟某负主要责任。对被害人因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孟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孟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刘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河北省深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另经本院委托深州市司法局调查,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故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袁英飒

审判员  刘艳敏

审判员  冯占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孟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