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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5007号

罪犯杨远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远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5007号罪犯杨远峰,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虎刑初字第0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远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至2023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责令被告人杨远峰与同案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犯罪的数额,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价款共计人民币三十三万九千七百二十一元六角,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杨远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苏中刑二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4月8日、2011年4月11日、2013年8月1日作出(2009)、(2011)、(2013)宁刑执字第2221号、第2549号、第49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远峰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8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杨远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杨远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远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远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