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6685号
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石堡,组织机构代码77176165-X。
法定代表人:韦志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财,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牟海涛。
委托代理人:张廷春,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911633116,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振国,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牟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