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字第3165号罪犯贾子斌,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子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子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子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二次,先进个人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贾子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子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张福宏
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