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8098号原告曹培元,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吴胤征,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歆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培元诉被告上海歆鑫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培元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培元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培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