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辖终782号

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东营吉泰化工有限公司、青岛绎惠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营吉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绎惠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吉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绎惠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维震,董事长。

上诉人东营吉泰化工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的加工合同是假的,合同中的上诉人的印章也是假的,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加工关系,更没有管辖约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2月10日,上诉人东营吉泰化工有限公司(乙方)与被上诉人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甲方)签订《油品代加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视为双方约定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甲方即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