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787号罪犯李娟,女,汉族,高中文化,1981年3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姑苏刑二初字第0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尚未追回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李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