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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2781号

嘉兴市汇农饲料有限公司与鲁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市汇农饲料有限公司,鲁建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2781号

原告:嘉兴市汇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塍镇天福村八桥堍。组织机构代码:30744520-7。

法定代表人:肖永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健,嘉兴市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杰,嘉兴市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建荣,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永明村王匠桥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103223012。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汇农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嘉兴市汇农饲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梅永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月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