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4民初1405号

杜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405号

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90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代理人:严代禄,苍溪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以自己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 林

人民陪审员 刘 容

人民陪审员 陈良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