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法执字43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与闫景娥、党枢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闫景娥,党枢侠,党玉杰,李晓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4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郁葱,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闫景娥,女。

被执行人:党枢侠,男。

被执行人:党玉杰,男。

被执行人:李晓荣,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闫景娥、党枢侠、党玉杰、李晓荣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2015)镇民金初字第0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党枢侠、闫景娥应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借款1052302.8元及利息、罚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党枢侠、闫景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查控系统向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人党枢侠、闫景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党枢侠、闫景娥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申请撤回本案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赵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