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215号
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负责人:陈小峰。
被告:沈佩琦。
被告:金新木。本院在受理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沈佩琦、金新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佩琦、金新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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