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榜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杰成,男,1953年1月2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强,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相春,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富强,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杰成、王军强、王相春、王富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26号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继续由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 伟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巩志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