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民辖终134号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杰成、王军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杰成,王军强,王相春,王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榜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杰成,男,1953年1月2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强,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相春,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富强,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杰成、王军强、王相春、王富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26号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继续由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 伟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巩志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