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廖志英。被执行人张万福。被执行人苏秀娟。关于申请执行人廖志英与被执行人张万福、苏秀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志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万福、苏秀娟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万福、苏秀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廖志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万福、苏秀娟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品 全
代理
审判员 谢 文 波
代理
审判员 梁 汝 才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梁汝才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梁汝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