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白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某的存款8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
张某与白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白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某的存款8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