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319号
申请人:张正富。
申请人:周玉亚。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正富与申请人周玉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正富与申请人周玉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2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张正富赔偿申请人周玉亚医药费1562.30元、误工费6000元、车辆损失费3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8162.30元,于2016年7月20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智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徐 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