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541号原告许禄。委托代理人许德永。被告徐志有。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禄与被告徐志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光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