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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541号

许禄与徐志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禄,徐志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541号原告许禄。委托代理人许德永。被告徐志有。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禄与被告徐志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光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