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特338号
申请人:胡晓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术通,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胡方祥,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胡晓宏、胡方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陈双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晓宏、胡方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27日经宁海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胡方祥自愿归还胡晓宏借款200000元,支付申请人胡晓宏利息30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235000元;该款定于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本金10000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60000元,2017年6月31日前归还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30000元。如胡方祥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则胡晓宏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双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雅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