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831-1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4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王某某甲,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乙,男,岷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居民,住安定区。被告甘肃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地址:定西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广才、吴某某、王某某甲诉被告马某、甘肃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马某将自己承包的中国移动甘肃岷县基站建设土建工程转包给原告张广才,并与张广才达成了口头协议,由张广才自行联系施工人员施工。后张广才找到了吴某某、王某某甲来具体负责施工。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王某某甲是张广才雇佣的,承建基站建设土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被告马某没有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王某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少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