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174号原告梁重海,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酒厂边)。被告李联,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钟金华,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人民路新洲城B幢8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重海与被告李联、钟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重海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梁重海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重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重海负担。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