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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310号

王明喜与吴三在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明喜,吴三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310号申请人王明喜,男,汉族,1961年7月1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吴三在,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申请人王明喜因与被申请人吴三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36万元,要求1、对被申请人吴三在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史家营子村210国道旁的房产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吴三在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史家营子村210国道旁的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明喜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塔北居委会二十四街坊310号房产及1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明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吴三在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史家营子村210国道旁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吴三在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史家营子村210国道旁的土地予以查封;

三、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王明喜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塔北居委会二十四街坊310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树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悦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