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38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曾用名谭雨青、谭玉丰,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0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0日被抓获),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与纪学武(另案处理)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26-2号1-3-2室被害人李某家,由纪学武利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李某家房门,谭某负责望风,后两人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李某放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日元20,000元(折合人民币1116元)、白金项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施华洛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18K银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一枚、玉吊坠一个、白金手镯一个、玉手镯一个、金手链一条、软中华香烟四条、软玉溪香烟两条、软长白山香烟两条、耐克运动包一个、茶叶三盒盗走。2、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与纪学武(另案处理)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65-4号2-10-1室被害人阮某家,由纪学武利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阮某家房门,谭某负责望风,后两人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阮某放于家中的华硕笔记本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苹果IpadMini一台(价值人民币700元)、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卡西欧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00元)、黄金金牛摆件一个、金项链一条、耳环四对、K金手镯两个盗走。3、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谭某与纪学武(另案处理)在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南街266号1-14-2室被害人苗某家,由纪学武利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苗某家房门,谭某负责望风,后两人进入室内将被害人苗某放于家中的金手镯三个、白金项链两条、白金戒指两枚、项链挂坠四个、浪琴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300元)、罗西尼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00元)、罗西尼女手表一块、卡西欧电子手表一块、18K红宝石戒指一枚、18K金蓝宝石戒指一枚、金戒指一枚、石榴石佛链一条、翡翠圆珠手链一条、银饰品四个、古钱币一串、旧版人民币100元盗走。上述部分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同案犯纪学武的供述;被害人李某、阮某、苗某的陈述;涉案人员朱天光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明细表、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谭某退赔被害人李洋人民币七千一百一十六元,退赔被害人阮婷人民币七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莹
审 判 员 慕乔
人民陪审员 赵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