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351号申请人贾某。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李东生所以的冀D×××××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志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