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451号原告承德市绅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西区6号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祁国清,职务经理。被告承德市通远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西区6号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元瑞驾校。法定代表人宋九伟,职务经理。
原告承德市绅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通远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承德市通远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承德市通远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市绅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3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马一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