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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字第1656号

魏辉与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辉,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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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1656号申请执行人魏辉,女,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马俊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辉申请执行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库劳人仲字第88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4634.57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车辆、房产及银行查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库劳人仲字第8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4634.57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萍

审判员 段凤梅

审判员 胡新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若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