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178号
原告:马某。
被告: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佟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保单号为1363006190025922371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佟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