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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4178号

马某与佟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178号

原告:马某。

被告: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佟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保单号为1363006190025922371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佟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