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615号
原告:柯涨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施跃洲,系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鑫铭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5单元-06)。
法定代表人:魏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宝康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沧河锦苑二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忠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柯展,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柯涨涌诉被告天津鑫铭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宝康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涨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衍
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
人民陪审员 陈 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韩苗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