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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615号

柯涨涌与天津鑫铭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宝康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柯涨涌,天津鑫铭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宝康车辆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615号

原告:柯涨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施跃洲,系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鑫铭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5单元-06)。

法定代表人:魏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宝康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沧河锦苑二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忠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柯展,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柯涨涌诉被告天津鑫铭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宝康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涨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衍

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

人民陪审员  陈 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韩苗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