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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民初997号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昱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997号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九洲大道255号。法定代表人龙运锋。委托代理人张永建,公司员工。被告李昱峰,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9日,住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57号九洲•上尚城4栋17楼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702092852。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桂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