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1762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路**号。被告祝清华。
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对原告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玉军
人民陪审员 李廷军
人民陪审员 杨绪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