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卫,男、汉族,1980年3月4日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昀坤,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龑,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郭宝龙,男、汉族,1981年1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刘振卫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王龑、郭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振卫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振卫各项损失共计11611.3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王龑、郭宝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振卫各项损失共计11611.3元,被执行人王龑并缴纳案件受理费87元,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缴纳案件执行费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自动将案件款汇入本院执行账户,经同开户行核实属实,故执行费74元不予收取。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刘振卫兑付案件款11611.3元整(被执行人王龑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振卫2333.6元,申请执行人刘振卫返还被执行人王龑垫付医疗费2862.3元,扣除要赔偿的2333.6元,实际返还被执行人王龑528.7元。申请执行人刘振卫返还被执行人郭宝龙垫付医疗费500元)。被执行人王龑交纳案件受理费8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