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刑更657号罪犯谢振申,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周口监狱服刑。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鹿少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振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6日入狱服刑。2016年7月6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谢振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谢振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王东、寇金山及同监区罪犯齐冲、王超杰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谢振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振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发亮
审 判 员 胡江涛
人民陪审员 张 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