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春履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53990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4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国健
审 判 员 韦作鼎
代理
审判员 覃仕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