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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276号

左传海等与张卫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传海,宋士英,张卫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276号

申请执行人:左传海,男,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宋士英,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卫喜,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瑞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左传海、宋士英与张卫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9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茌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

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