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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2287号

刘庆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庆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287号原告刘庆生,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37号。负责人邱府栋,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林(特别授权),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庆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生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李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