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2民终5623号

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孙新丽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孙新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5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主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新丽,女,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王士林(系孙新丽丈夫),男,194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树良

审 判 员  姜 婷

代理

审判员  陶婷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敏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