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311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佳怡。
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颜佳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朱剑独任审判。
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