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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1025号

关明凯与于海君、赵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明凯,于海君,赵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关明凯,男,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于海君,男,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赵影,女,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关明凯与于海君、赵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