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3287号
原告:陈春英。
委托代理人:余海峰,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金英。
被告:朱松朋。
原告陈春英诉被告张金英、朱松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6日,被告朱松朋书写借据确认向原告陈春英借款10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金英、朱松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春英借款本金10万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陈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陈春英负担100元,被告张金英、朱松朋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敏
人民陪审员 倪金孟
人民陪审员 唐小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戴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