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02民初207号之一

原告李书红与被告张伟、彭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书红,张伟,彭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207号之一原告李书红。委托代理人XX,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委托代理人王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明丽。

原告李书红与被告张伟、彭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书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彭明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红撤回对被告张伟、彭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书红负担。

审 判 长  赵香平

人民陪审员  付华祥

人民陪审员  周 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