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207号之一原告李书红。委托代理人XX,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委托代理人王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明丽。
原告李书红与被告张伟、彭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书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彭明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红撤回对被告张伟、彭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书红负担。
审 判 长 赵香平
人民陪审员 付华祥
人民陪审员 周 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