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913号罪犯徐广友,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4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2005)丰刑初字第13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广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1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八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7月8日、2011年6月29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9)、(2011)、(2014)宁刑执字第5035号、第3497号、第63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广友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徐广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徐广友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广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广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