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4169号罪犯宋少军,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少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云高刑执字第467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宋少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4月9日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昆刑执字第89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少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昆刑执字���83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少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昆刑执字第26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少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昆刑执字第89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少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减字第115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少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宋少军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少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26.24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2015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宋少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少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海用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