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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635-1号

丁怀见申请执行王飞、戴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怀见,王飞,戴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635-1号

申请执行人:丁怀见,男,1969年12月生,汉族,住蒙城县坛城镇。

被执行人:王飞,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蒙城县许町镇。

被执行人:戴廷东,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住蒙城县范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飞、戴廷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飞、戴廷东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飞、戴廷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廷东在范集镇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戴廷东在范集镇省道203线约39公里处路西三间三层的房地产。

三、被执行人戴廷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戴廷东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戴廷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戴廷东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朝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