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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755号

张海东与郑丽杰、郑洪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海东,郑丽杰,郑洪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755号

原告:张海东,男,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丽杰,男,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熊延明,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郑洪强,男,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东诉被告郑丽杰、郑洪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张海东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海东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张海东负担。

审判员  奇贞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思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