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549号
原告:白某某,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宣川县。
委托代理人:张龙,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自行和解,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宗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