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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514号

原告肖廷文、夏珲诉被告程秀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廷文,夏珲,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程秀沛,东阿县姚寨镇寨西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514号原告肖廷文,男,汉族,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原告夏珲,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被告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省北海市合浦县城基东路。

法定代理人:韩炳生,董事长。被告程秀沛,男,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麒麟镇。被告东阿县姚寨镇寨西村委会。地址东阿县姚寨镇。代理人:李功华,主任原告肖廷文、夏珲诉被告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程秀沛、东阿县姚寨镇寨西村委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审理、执行,原告肖廷文、夏珲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程秀沛、东阿县姚寨镇寨西村委会开发建设的××社区住宅楼及商业服务楼(价值××元),并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作保证。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程秀沛、东阿县姚寨镇寨西村委会开发建设的××社区住宅楼及商业服务楼(价值××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先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