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81行审136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晓明,男。被执行人孙艳桃,女,系被执行人李晓明之妻。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冷计生征决字(2016)第10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称,因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法定起诉期限未届满,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冷计生征决字(2016)第10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申请。
审 判 长 邹卷澜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李艺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