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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408号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饶丽军、方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丽军,方慧,徐丽琴,任春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408号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太平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楼珍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瑜,该公司职工。被告饶丽军。被告方慧。被告徐丽琴。被告任春雷。

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饶丽军、方慧、徐丽琴、任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请:

一、请求判令饶丽军、方慧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1117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止,以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徐丽琴、任春雷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11172元(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止,以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被告饶丽军、徐丽琴、任春雷与原告签订了6561120140000569号《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饶丽军贷款30万元,利率为月利率8.4‰,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还款日为2015年11月17日,并约定了如逾期归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加收50%罚息等还款还息和罚息等规定。被告徐丽琴、任春雷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两年。被告方慧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对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于同日对被告饶丽军给付借款30万元。然该笔借款本金四被告均未归还,利息至2015年9月20日止尚欠11172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饶丽军、方慧归还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至2015年9月20日止为11172元,自2015年9月21起根据6561120140000569号《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息随本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徐丽琴、任春雷负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徐丽琴、任春雷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凭本判决书直接向本院对被告饶丽军、方慧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2984元,由被告饶丽军、方慧、徐丽琴、任春雷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高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骎 关注微信公众号“”